网约车之殇:当地交通部门非法营运罚款一万行政诉讼败诉,到北京状告网约车公司违规经营民事诉讼又遭败诉
前几天,有网友后台给法萌君发来了一件纠纷引发的数起案件的系列判决书,一是一审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17)沪0112行初49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7)沪01行终756号两份行政判决书;二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8)京0105民初2050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其中讲述了一名网约车司机遭遇到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两头都被“堵死”的司法困境。而他的遭遇,可能每名网约车司机都可能会遭遇到。
综合以上数份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法萌君将事情经过概述如下:
2016年5月,李军在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行公司)经营的嘀嗒拼车平台认证登记为网约车车主。同年10月31日8时许,李军通过嘀嗒软件接收了乘客许某车费11元的搭载订单后,车辆行驶中遇上海市当地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当日,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以李军及所驾驶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资格证件为由,作出了扣车的《扣押决定书》,一个多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军罚款10,000元。
李军不服,行政诉讼至法院,认为自己按网约车平台指令接单,并无违法行为,且执法人员存在涉嫌钓鱼执法、执法过程未出示证件等违法行为,请求确认闵行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之规定,本市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李军不具备相关立法设定的车辆条件及驾驶员条件,且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程序等并无不当。2017年8月11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军的诉讼请求。
李军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7日,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相同于一审法院的观点,维持了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了李军的上诉。
既然法院认定自己违反了当地的出租车辆运行规定,那网约车公司怎么会在当地进行派单运营那?这不是让网约车司机往火坑里跳吗?
为了挽回自己1万元的罚款及实际被扣车117天等损失,2018年年初,李军将开发并运行嘀嗒拼车平台的畅行公司民事诉讼告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理由是“由于畅行公司的误导和欺诈导致车辆被扣以及行政处罚造成损失合计2万元”。
畅行公司答辩称:李军的损失是由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委员会造成的,与畅行公司无关,故不同意李军的诉讼请求。
2018年6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2018)京0105民初2050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李军认证成为畅行公司顺风车车主,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均晚于李军涉案合乘行为之后,即2016年10月31日上海市合乘出行未规定驾驶员要求,亦未规定提供合乘服务信息平台备案制度。畅行公司在2016年10月31日允许李军搭载拼车乘客,并提供合乘信息于李军并无不当,李军要求畅行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无据,驳回了李军的诉讼请求。
如此一来,根据上海的行政判决书认定内容,李军按嘀嗒拼车平台指令搭载乘客的行为,在上海当地构成了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根据北京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内容,李军按照按嘀嗒拼车平台指令搭载乘客的行为,畅行公司“并无不当”。究竟以哪个判决书认定为准那?
造成的现实是,奔波两地打了数年数场官司,手里的判决显示,上海的执法处罚、北京的网约车公司派发任务都不违法,那李军的车辆被扣100多天,被罚1万元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那?
网友把一系列的判决书发给法萌君,让给出个法律意见,法萌君也查找了一番规定。
根据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载明: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6年7月27日,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自12月26日起上海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才正式受理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由此可见,此前,包括李军搭载乘客(2016年10月31日)时,上海市并没有专门的网约车规范性文件。
网约车作为一个方便民众,出现之初国家大力提倡的环保节能出行方式,在国家已经规范但地方性配套规定性文件没有跟上的情况下,就套用出租车运营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管理,是否适当那?换句话说,连如何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流程规定都没有,就一概界定已经满大街运营中的网约车属非法营运,是否适当?
法不强人所难。既然国家规范与地方性规范脱节,司法是否应该能动性司法裁决?对新生事物没有规范,机械套用针对旧事物的地方性规范,以至于出现两地互相矛盾,让当事人前后受困的判决,确是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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